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1051,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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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莊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沛慈、王秀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分別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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