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莊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沛慈、謝新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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