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1053,201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莊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紫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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