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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沈天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容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上有到期日之記載,請表明到期日為何?
二、執票人應於本票到期日屆至後始得為提示,請另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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