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1164,2014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邱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玲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票號251677號本票之提示日。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或提示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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