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661,2014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巫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侃漢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簽發本票時為未成年人,請提出經相對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發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3 年2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