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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經核票號:TH584631號之本票未載發票日,依法不得請求,請撤回此部分。
三、表明票號:CH559552號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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