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813,2014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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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廖葉秀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錦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則聲請人主張以存證信函為付款之提示,即非有據,請另行表明正確之提示日。

三、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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