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票,827,201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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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黃明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姿華、周士坤、許順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表明相對人周姿華之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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