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司繼,33,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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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惠容
王紹翊
王薇捷
王文珍
王文賢
游阿丹
王麗華
王桂蘭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王文章(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第二、三順位繼承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王文章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王紹翊及王薇捷均拋棄後,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請表明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是否欲追加聲明拋棄繼承權。

如不欲追加聲請者,第二、三順位之繼承人尚無法聲明拋棄繼承權;

如欲聲請追加請提出追加聲明狀及繼承權拋棄書,追加人為未成年者,請載明法定代理人字樣,並請法定代理人蓋上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 須提出追加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供核對)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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