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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美美
相 對 人 游惠靜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796號保全程序,及96年度執全字第4402號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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