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3號
原 告 游美榮
訴訟代理人 羅文政
被 告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江日春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70 號更正土地登記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牽涉本件國家賠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命本件在前開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70 號判決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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