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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396號
原 告 黃有進
被 告 甲○○
乙○○
被 告 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燕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5日上午10時45分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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