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婚,520,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520號
原 告 曲宏章
被 告 袁 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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