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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華
視同上訴人 邱顯芬
特別代理人 邱凱南
被 上訴 人 邱鉦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日前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上訴人遷移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爰定民國105 年3 月23日下午2 時4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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