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家親聲,382,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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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382 號
聲 請 人 李碧珠
代 理 人 蘇明淵 律師
相 對 人 莊偉君
莊淑珍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遷出國外)
莊悅玄(原名莊淑森)
莊方華(原名莊淑華)
張進福
張進億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元,如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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