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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2號
原 告 蕭惠珠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告 蔡新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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