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家訴,132,2016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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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筱萍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黃仕翰 律師
陳鼎駿 律師
游弘誠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恭賓
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
複代理人 孫祥甯 律師
傅朧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家訴字第132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317,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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