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家訴,81,201602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81號
原 告 陳金花
陳金鳳
陳金絨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朱毓娟
上列陳金花、陳金鳳、陳金絨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黃陳嬌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9樓
黃煥庭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
黃煥文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

黃彥維 住桃園市平鎮區○○路0段000號9樓
黃兆祥 住桃園市平鎮區○○○路00號
黃仁毓 (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9樓
被 告 黃琦敏 住桃園市平鎮區○○○路00號
被繼 承人 黃標(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㈠「陳金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金絨」;

㈡原判決附表二、附表三編號⒍「434 」地號土地,均應更正為「622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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