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監宣,374,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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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袁紹
代 理 人 陳佩鈺
相 對 人 袁芳
關 係 人 袁芳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袁芳寬」之記載,應更正為「袁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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