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簡上,239,2018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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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抗 告 人 程台松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
23日駁回抗告人對撤銷停止訴訟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依前規定,抗告人應予補繳,如未遵期補繳,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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