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1064,2020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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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楊金進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杜唯碩律師(訴訟中解除委任)
被 告 統祥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來
被 告 徐玉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被 告 曾景崧
沈明宏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390 號、同院104 年度上字第538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民事事件中有關發生火災之起火原因爭議,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更一字第97號、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分別於108 年4 月30日、109 年2 月19日判決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裁判書確認無誤,循此自堪認本件之先決問題應已確定,尚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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