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1113,2016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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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緯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康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隆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柳
訴訟代理人 黃兆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6,2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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