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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冠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旺廷
被上訴人 魏新發
魏新湧
魏新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4 年7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39,516元,該裁定於同年7 月2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經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及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存卷可考,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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