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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 劉秀緞
被 上訴人 張江靖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8,08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3 年1 月公告現值66,690元×178 平方公尺×1/4 +系爭房屋課稅現值801,500 元×1/4 =3,168,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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