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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
原 告 江彥欣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被 告 王舒婷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30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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