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8號
原 告 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崎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訴字第1978號給付原料採買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6,5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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