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1978,20150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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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玲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宇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原料採買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8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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