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2228,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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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28號
上 訴 人 范姜世展
被 上訴人 張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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