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368,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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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志銘
被 告 堡福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惠鈺
被 告 魏秀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堡福營造有限公司、陳惠鈺及魏秀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堡福營造有限公司、陳惠鈺及魏秀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7,568 元,應繳裁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4,9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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