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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訴訟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被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旭杰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邱政勳律師
林攸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謝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等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所為之董事會決議,及同年月23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之決議,均因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無召集上開會議權限,且召集程序違法,而屬無效或得撤銷;
則被告公司於上開時間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即為本件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之一。
經查,被告公司董事長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祥公司)係以法定代理人張旭杰指派法人代表張旭克為名義,召集被告公司102 年12月23日之股東臨時會,而榮祥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旭杰係依照係依照該公司於101 年7 月6日及101 年7 月16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選任,然榮祥公司101 年7 月6 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業經原告公司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現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事件審理中,並業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上開事件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均涉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於召開本件董事會及股東臨時會時是否具合法召集權限,顯為本件先決問題;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核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從而,兩造均聲請於上開各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要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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