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479,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佐,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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