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訴,516,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6號
原 告 莊雲娥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黃淑美
楊志偉
上 列 2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楊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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