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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被 告 莊士詣
黃政勇
劉素月
上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佳純律師
被 告 賴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因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631 號(按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誤載為103 年度訴字第1703號,應予更正)刑事判決在案,原告並因不服原判決而經由檢察官提起上訴,而查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乃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裁定在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應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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