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選,5,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5號
上 訴 人 郭榮宗
被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選字第5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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