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醫,3,2015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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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3號
抗 告 人 黃一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玲珠
抗 告 人 黃敏富
相 對 人
即追加被告 南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7 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 所明定。
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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