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重家訴,18,2016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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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林仁德
林仁弘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純如
上 訴 人 林國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宸緗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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