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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3號
原 告 曲鳴新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曲宏仁
曲宏義
曲宏章
曲姿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
複 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李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家訴字第二○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及本院一○五年度家調字第一二六三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訴,有關被告曲姿穎對被繼承人曲郭美榮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為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各繼承人應繼分之繼承比例之先決問題,該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曲姿穎對原告、被告曲宏仁、曲宏義、曲宏章提起確認曲郭美榮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所書立之遺囑為真正之訴,經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20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受理,該案業於105 年10月31日判決該份遺囑為真正,被告不服業經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
又原告與被告曲宏仁、曲宏義另於105 年10月3 日對被告曲姿穎向本院提起「確認被告曲姿穎對被繼承人曲郭美榮遺產之繼承權不存在」之訴,現經本院以105 年度家調字第1263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受理,是被告曲姿穎有無繼承權?又曲郭美榮於102 年1 月28日所書立全部遺產由被告曲姿穎單獨繼承之遺囑是否真正?其效力如何?均牽涉本件遺產分割繼承人之繼承比例,是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前開二件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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