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重家訴,34,2016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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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鄭石才
鄭石川
鄭石文
鄭美子
鄭石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石勇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鄭石川、鄭石元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7,708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而上訴人鄭石才、鄭石文、鄭美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9,708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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