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3號
原 告 張金珠
張金娥
張金治
張金枝
張素英
張黃玉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上六人共同
複 代理人 賴惠玲 台北市○○區○○路000號4樓
被 告 張安達
張安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全部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裁定更正,上開附表、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全部之記載均應再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裁定更正,然該裁定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再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
│編│種類│ 財 產 所 在 │面積(㎡│權利範圍│核定 │ 分 割 方 法 │
│號│ │ │) │ │金額 │ │
├─┼──┼────────────┼────┼────┼───┼─────────┤
│ 1│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國際段 436 │131.88 │2/12 │ │依原告取得應有部分│
│ │ │地號 │ │ │ │6 分之1 、被告2 人│
│ │ │ │ │ │ │各取得應有部分12分│
│ │ │ │ │ │ │之5 之比例保持分別│
│ │ │ │ │ │ │共有 │
├─┼──┼────────────┼────┼────┼───┼─────────┤
│ 2│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 445 │216.18 │2/12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3│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國際段 446 │0.41 │2/12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4│土地│桃園市桃園區皮寮段 541 │12.38 │2/12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 5│土地│桃園市桃園區皮寮段 809 │51.94 │2/12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 6│土地│桃園市桃園區桃圳段 621 │17679.29│2/16200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7│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864 │32.13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 8│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51 │50.68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 9│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57 │65.91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10│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590 地│196.44 │1/3 │ │同上 │
│ │ │號 │ │ │ │ │
├─┼──┼────────────┼────┼────┼───┼─────────┤
│11│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65 │72.51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12│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64 │25.81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13│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63 │136.87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14│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61 │156.39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15│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68 │62.59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16│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73 │49.78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17│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672 地│86.43 │1/3 │ │同上 │
│ │ │號 │ │ │ │ │
├─┼──┼────────────┼────┼────┼───┼─────────┤
│18│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658 地│959.51 │1/3 │ │同上 │
│ │ │號 │ │ │ │ │
├─┼──┼────────────┼────┼────┼───┼─────────┤
│19│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76 │953.09 │7118/ │ │同上 │
│ │ │地號 │ │10000 │ │ │
│ │ │ │ │ │ │ │
├─┼──┼────────────┼────┼────┼───┼─────────┤
│20│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78 │41.27 │505/1515│ │同上 │
│ │ │地號 │ │ │ │ │
├─┼──┼────────────┼────┼────┼───┼─────────┤
│21│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82 │94.41 │505/1515│ │同上 │
│ │ │地號 │ │ │ │ │
├─┼──┼────────────┼────┼────┼───┼─────────┤
│22│房屋│桃園市蘆竹區新興村 18 鄰│ │33333/ │20800 │同上 │
│ │ │149 號 │ │100000 │ │ │
├─┼──┼────────────┼────┼────┼───┼─────────┤
│23│債權│應領未領102年6月老農金 │ │1/3 │ 7000 │同上 │
│ │ │地號 │ │ │ │ │
├─┼──┼────────────┼────┼────┼───┼─────────┤
│24│其他│現金 │ │ │120 萬│同上 │
└─┴──┴────────────┴────┴────┴───┴─────────┘
附表二:
┌─┬──┬────────────┬────┬────┬─────────────┐
│編│種類│ 財 產 所 在 │面積(㎡│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號│ │ │) │/金額 │ │
├─┼──┼────────────┼────┼────┼─────────────┤
│ 1│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國際段 436 │131.88 │2/12 │由原告等6 人平均分配,各取│
│ │ │地號 │ │ │得6 分之1 分別共有 │
├─┼──┼────────────┼────┼────┼─────────────┤
│ 2│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 445 │216.18 │2/12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 │ │ │ │
├─┼──┼────────────┼────┼────┼─────────────┤
│ 3│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國際段 446 │0.41 │2/12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4│土地│桃園市桃園區皮寮段 541 │12.38 │2/12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5│土地│桃園市桃園區皮寮段 809 │51.94 │2/12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6│土地│桃園市桃園區桃圳段 621 │17679.29│2/16200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7│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864 │32.13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8│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51 │50.68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 9│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57 │65.91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10│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590 地│196.44 │7/100 │ 同上 │
│ │ │號 │ │ │ │
├─┼──┼────────────┼────┼────┼─────────────┤
│11│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65 │72.51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12│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64 │25.81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13│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63 │136.87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14│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61 │156.39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15│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68 │62.59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16│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73 │49.78 │1/3 │ 同上 │
│ │ │地號 │ │ │ │
├─┼──┼────────────┼────┼────┼─────────────┤
│17│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672 地│86.43 │1/3 │ 同上 │
│ │ │號 │ │ │ │
├─┼──┼────────────┼────┼────┼─────────────┤
│18│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658 地│959.51 │7/100 │ 同上 │
│ │ │號 │ │ │ │
├─┼──┼────────────┼────┼────┼─────────────┤
│19│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76 │953.09 │15/100 │ 同上 │
│ │ │地號 │ │ │ │
├─┼──┼────────────┼────┼────┼─────────────┤
│20│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78 │41.27 │505/1515│ 同上 │
│ │ │地號 │ │ │ │
├─┼──┼────────────┼────┼────┼─────────────┤
│21│土地│桃園市蘆竹區上興段 682 │94.41 │505/1515│ 同上 │
│ │ │地號 │ │ │ │
├─┼──┼────────────┼────┼────┼─────────────┤
│22│房屋│桃園市蘆竹區新興村 18 鄰│ │33333/ │ 同上 │
│ │ │149 號 │ │100000 │ │
├─┼──┼────────────┼────┼────┼─────────────┤
│23│債權│應領未領102年6月老農金 │ │7000元 │ 同上 │
│ │ │ │ │ │ │
├─┼──┼────────────┼────┼────┼─────────────┤
│24│其他│現金 │ │120萬元 │ 同上 │
└─┴──┴────────────┴────┴────┴─────────────┘
附表三:
㈠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882,580 元÷103,539,373 元)×21,990,102元】 ÷5,882,580}×1/3 =7/100
㈡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1,288,950元÷103,539,373 元)×21,990,102元】 ÷31,288,950}×1/3=7/100
㈢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6,367,843元÷103,539,373 元)×21,990,102元】 ÷66,367,843}×7118/10000=15/100附表四:
┌──────┬─────────┐
│繼承人 │分擔比例 │
├──────┼─────────┤
│張金珠 │16分之1 │
├──────┼─────────┤
│張金娥 │16分之1 │
├──────┼─────────┤
│張金治 │16分之1 │
├──────┼─────────┤
│張金枝 │16分之1 │
├──────┼─────────┤
│張素英 │16分之1 │
├──────┼─────────┤
│張黃玉 │16分之1 │
├──────┼─────────┤
│張安達 │16分之5 │
├──────┼─────────┤
│張安舜 │16分之5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