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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A001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 告 A002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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