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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黃朗倩律師
參 加 人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富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富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因有先決問題而由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更(一)第23號事件審理中,遂於前開先決問題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嗣前開先決問題之訴訟,先後上訴並由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506 號裁判確定在案,而已告終結,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
是依上揭法律規定,乃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佩伶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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