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重訴,247,201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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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緒仁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于奕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184元;
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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