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重訴,335,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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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江虎材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黃燕霖
黃朝華
黃朝照
黃朝富
黃朝星
黃朝進
黃新福
黃乾耀
黃名鉞
謝玉蘭
黃燕輝
黃燕蘭
黃米珠
黃鳳珠
黃朝統
黃正雄
黃郭茶妹
黃曉禾
黃曉盈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享台
被 告 黃朝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朝星
被 告 林玉盛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
被 告 黃吉雄
黃張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審易字第一三○○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涉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7196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300號審理在案,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5頁),而原告上開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就此兩造亦均同意本院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38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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