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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王光雄
王宏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睿哲律師
被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王文福
訴訟代理人 王淳松
被 告 王邱錦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淳祺
被 告 王榮哲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淳揚
被 告 王木連
王淳忠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淳欽
被 告 徐本清(兼王木川之承受訴訟人王廖玉市、王淳祥
陳詩銘(兼蔡興亮、蔡興盛、蔡興松、王淳昱、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之共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桃園市大溪區地政事務所復來文檢附複丈成果圖以供本院參酌,該複丈成果圖是否與本件共有人所擇分割方案內容相符?又系爭土地上員樹林支渠第九小組32輪區範圍內、編號第32B 號之池塘,目前究竟有無使用或荒廢,卷內亦無相關彩色照片得以參酌,即有未明,兩造就此部分所為之主張尚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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