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3,重訴,531,201508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1號
原 告 張美嬌
張月美
張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31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為新台幣(下同)480 萬5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