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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鄭吉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13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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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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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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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鼎碩室內空間設計有│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102年10月10日 │32,000元 │QE一二八二一一│ │
│1 │限公司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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