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 葉桂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5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7日屆滿(本院按本件係於102年10月15 日將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公示催告期間4個月,原於103年2月15日屆滿,15、16 日適逢例假週六、日,故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陳联凱 │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102年10月5日 │122,850元 │HD0六0九一三九│ │
│1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