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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鍾連貴
相 對 人 鍾貴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鍾貴蘭(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 鄰○○00○0號)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廿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自70年3月20日失蹤迄今已逾三十餘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亡字第1 號公示催告裁定,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70年3 月20日失蹤迄今未再現身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函查,而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函覆略以:鍾民(指相對人)於70年3 月20日失蹤後,係由其胞弟鍾○雄在94年3 月22日前往本分局新坡派出所報案,並於當日輸入失蹤人口系統協尋,迄今尚未查獲,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相關資料等語,有上開分局104 年3 月3 日園警分防字第104000435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
此外,並有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在監在押資料、出入境資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稅務網路資料查詢表等在卷可參,惟均查無相對人相關資料,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足憑。
經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於70年3 月20日失蹤後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業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為利害關係人,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洵屬有據。
又本件相對人係於70年3 月20日失蹤,計至77年3 月20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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