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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邱阿月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邱創建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104 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邱創健」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創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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